出轨男与“小三”同居生子,两人犯重婚罪在株洲获刑

出轨后不顾妻子挽回,坚持与“小三”同居生子,结果男子和“小三”双双获刑。近日,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重婚罪案件,男子王强(化名)和女子李丽(化名)因重婚罪,分别被判刑。

王强和妻子刘梅(化名)于1989年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了女儿。2015年3月,王强在老乡聚会上认识了李丽。在王强极力追求下,两人关系迅速升温,共同租房居住,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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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7月,王强和李丽的关系被刘梅发现,刘梅带着女儿找到了李丽,将王强已结婚的事实告诉了她,并希望挽回和王强之间的感情。对此,王强向李丽承诺自己会与刘梅离婚,实际上却没有。之后,王强和李丽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并于去年12月生育了儿子。对此,刘梅到派出所报了案。

芦淞区法院审理认为,王强、李丽属于事实婚姻关系,而王强有配偶又与李丽结婚,李丽明知王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,二人均已构成重婚罪,遂依法判处王强有期徒刑6个月;判处李丽拘役4个月,宣告缓刑6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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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情况下,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,而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,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(具有一定公示公信力)的两性结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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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,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其中,所谓有配偶,是指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,尚在存续的情况;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是指本人虽无配偶,但明知 对方有配偶,而故意与之结婚的情况(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)。

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,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,当证据不足时,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,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。
来源:株洲晚报融媒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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